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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監測儀器的工作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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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4-07-24 |
基坑監測儀器是指在施工及使用期限內,對建筑基坑及周邊環境實施的檢查、監控工作。 基坑監測儀器要包括:支護結構、相關自然環境、施工工況、地下水狀況、基坑底部及周圍土體、周圍建(構)筑物、周圍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周圍重要的道路、其他應監測的對象。 基坑監測儀器有多種監測技術和信號傳輸處理方式。 1、 基坑監測儀器的監測單位監測前應在現場踏勘和收集相關資料基礎上,依據委托方和相關單位提出的監測要求和規范、規程規定編制詳細的基坑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在本單位審批的基礎上報委托方及相關單位認可后方可實施。 2、基坑工程在開挖和支撐施工過程中的力學效應是從各個側面同時展現出來的,在諸如圍護結構變形和內力、地層移動和地表沉降等物理量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緊密聯系,因此 基坑監測儀器的監測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各項監測內容間監測結果的互相印證、互相檢驗,從而對監測結果有全面正確的把握。 3、 基坑監測儀器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可靠真實的,數據的可靠性由測試元件安裝或埋設的可靠性、監測儀器的精度、可靠性以及監測人員的素質來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性要求所有數據必須以原始記錄為依據,原始記錄任何人不得更改、刪除。 4、監測數據必須是及時的,監測數據需在現場及時計算處理,計算有問題可及時復測,盡量做到當天報表當天出。因為基坑開挖是一個動態的施工過程,只有保證及時監測,才能有利于及時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5、埋設于結構中的監測元件應盡量減少對結構的正常受力的影響,埋設水土壓力監測元件、測斜管和分層沉降管時的回填土應注意與土介質的匹配。 6、對重要的 基坑監測儀器的監測項目,應按照工程具體情況預先設定預警值和報警制度,預警值應包括變形或內力量值及其變化速率。但目前對警戒值的確定還缺乏統一的定量化指標和判別準則,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削弱了報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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